一切置常识于不顾,违背常识的所谓研究,并不是什么真正的法学研究,那这也同样是没有问题的。
乡村振兴促进法既重激励也有约束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名称表明,这是一部促进型立法。作者简介: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乡村振兴研究基地研究员、副主任 来源:《人民论坛》2022年第1期 进入专题: 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振兴促进法 。
二要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在乡村振兴领域采用促进型立法,有助于更好发挥法律的激励、引导、保障等功能。乡村振兴需要落脚在具体项目的实施上,必须通过项目实绩来实现、维护、发展农民利益,不能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也不能开空头支票、徒留愿景。该法之所以制定为促进型立法,是因为乡村振兴涉及面广、参与方多、政策性强,采用促进型立法能够更好实现法治效果。就乡村振兴促进法来说,其立法背景是,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下一步要将三农工作重心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该法虽未专设法律责任章,但以监督检查章的形式,强调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考核、评价与反馈。②唐仁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法落实落地》,《中国人大》,2021年第11期。同时,推动外来人才服务乡村、培养农村本土人才,也是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
并具体规划建立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县乡村统筹,逐步实现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回应半工半耕的农民群体的生活需要,是基层法治在人的维度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和最重要领域。这种不以盈利为目的、价格低廉的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了很多帮助,但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需求。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口号。
权益实现与救济是乡村振兴的必要途径,通过行政执行、司法救济等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权益具体实现。同时,还需要推进法治教育,强化政府、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体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奠定法治促进乡村振兴的社会基础,推动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公众依法维权的法治局面。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资源进入村庄后,有些已经确立了规则,如人人享有或按年龄享有,有些则需要在村庄内进行再分配。如果土地利益结构仍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以通过土地调整来协调利益,项目落地的农户被占用的土地可以获得补偿,从而真正实现土地权益。很多公共服务不一定适宜政府或企业来提供,或它们提供不经济,社会组织则有其独特优势。第四,农业转移人口的民生保障。
《规划》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和途径。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基层法治提出了新要求,为基层法治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也为基层法治研究提供了新视角。在这种格局下,农村土地经营格局较为复杂,既有集体成员的承包经营,也有集体成员流转其他成员土地的经营,还有外来的农业经营公司下乡经营农民的承包地。高海:《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法学家》2019年第4期,第132页。
由于村民的监督积极性不高、监督的具体操作性难、信息获取渠道缺乏等技术性原因,村级监督难以实施,从而使事务以不民主的方式处置。或者不能有效处置社会复杂性问题,从而被社会势力所压制,政策目标或项目目的无法实现。
有些学者以城市建设用地的价格来比照农村建设用地甚至农民宅基地的价值,[10]这显然是一种错误思维。乡村振兴事务主要涉及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或上级政府投放项目的执行,它们都需要在乡村社会予以落实,需要乡村组织拥有有效执行的能力。
如何保障他们的民生,更是促进乡村振兴需要面对的任务。二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表现为个人与村集体、基层政府之间的纠纷,相应的救济可能通过人民调解、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政府主导供给模式以司法服务的形式展开,即政府机关直接生产法律服务产品并提供给乡村民众。社会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在乡村振兴中有独特的力量,是社会协同的主要力量和标志,可以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促进乡村振兴,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例如,河南汝南县的宋庄村发展大棚蔬菜产业,大棚要求150米长,东西朝向,但宋庄村的家庭承包地是南北朝向的,不符合大棚建设要求,村委会于是通过调整土地经营格局来回应需求。(一)保障权益实现的基层治理能力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3条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十四五规划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如此,才可能在学术上提炼具有应用价值的理论命题,丰富法治促进乡村振兴的理论思考,促使基层法治有效回应乡村振兴问题,实现法治促进乡村振兴的目标。
在农民群体利益日益分化的背景下,动员所有人达成一致意见筹资筹劳困难重重,缺乏法律强制力的民主决策举步维艰。个别人的异议一般不会导致治理无效,具体事务按照程序在治理上容易达成决定,也可以顺利执行,异议不会构成有力的障碍,但可能带来新的治理问题,例如异议者的上访。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政府应对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规划,并以财政为依托进行可持续性供给,具体可采取多种形式。
基层治理能力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9]这种违背农民意愿的做法是对农民宅基地权益的严重侵犯。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重点难点在三农。[21]胡玉鸿:《论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的级差与殊相》,《法律科学》2017年第4期,第31-34页。
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级民主治理的主体,因此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内生型民间组织和外生型民间组织。这类事务容易有两种相反的结果出现,一种是障碍无法清除的一人决,一种是侵犯个别人权益的侵权决。
宅基地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与此同时,县乡政府所能统筹的经济资源比例减少、能力变弱,县乡村关系日益变成项目执行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上下级考核与被考核关系,行政性加强,对乡村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弱化。
消极权利不需要他人积极的行为即可实现,只需要他人负有消极的、不侵犯、不妨碍的义务,诸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如果政府缺乏能力提供公共品,或者提供公共品不经济、不方便,就可以指望社会组织。
第一,聚集和运用经济资源的能力。在一些城郊地区尤其是城镇规划区内,分配宅基地已经在地方政策层面被叫停。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在乡村振兴中,法治对农村建设用地权益的保障需要着力于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宅基地管理,以保障农民的居住权。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5条要求各级政府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强化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乡村文化人才的培育,并列举了一些十分明确的措施。不同维度的问题有机联系、密不可分,任何一个维度的问题都与其他维度相关联,需要整体视野和辩证思维。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明确反对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一个家庭的状况在变化,但多数农民实践的家计模式和家庭结构模式却一直存在,成为主流模式。
中国农村家庭的大多数,还只能维持一种代际(有时是性别分工)、半工半耕并随家庭生命周期调整的家计模式。这些项目都需要落在土地上,最终表现为土地权益的实现,同时会面临合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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